23日召开的全市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会议上获悉,苏州正式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》,明确今年建成94个列入省保护名录湖泊的数据库,实现“一湖一表一图一库”,并制定了湖泊保护范围划定的三大原则。这是苏州市关于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第一个政府规章文件。
苏州水利局局长戴锦明表示,该《意见》对湖泊保护管理的权责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,要求各级政府作为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,市(县)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湖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。更重要的是,《意见》明确了湖泊保护范围划定的三大原则。
这三大原则包括:一,有堤防的湖泊,以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,堤后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(含水面)为界;无堤防的湖泊或湖岸段,按自然湖岸线外20米为界。二,出入湖河道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,以控制建筑物为界;无控制建筑物的,上溯500米为界;环湖堤线上的涵闸、泵站、桥梁等水工建筑物及其按规定确定的管理区域,原则上纳入湖泊保护范围。三,没有专项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,按以下规定执行:位于阳澄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.1米,淀泖区湖泊为4.2米,滨湖区湖泊为4.8米,工业园区金鸡湖、独墅湖、沙湖等湖泊为4.9米,其他按照“五十年一遇”设计。编制河(湖)蓝线控制规划的湖泊,保护范围以规划为准。
据统计资料,我市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,占全省的68.6%。根据《意见》,我市将全面开展湖泊勘测调查,包括湖泊岸线位置、面积及其变化、水下地形和水深、堤防高程、水功能区划、主要进出湖河道及水质、沿湖水利设施及开发利用现状等。其中,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勘测调查要求在年底前基本完成,并同步建立湖泊基本资料数据库,实现“一湖一表一图一库”,在此基础上,各县级市、区要对列入省保护名录的编制规划,划定保护范围,并将于明年底前完成界桩埋设工作。《意见》还对湖泊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规约,明确不得随意占用湖泊水域、滩地,确需占用的,按照等量等效原则补偿;禁止在湖泊内非法取土、圈圩养殖等违法行为;列入省名录湖泊的开发利用,其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;重点做好饮用水源地、湖泊行洪通道和取水口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标识,确保防洪、供水和水环境安全。